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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658-3号

申请执行人戴小芳与被执行人冯家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小芳,冯家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658-3号

申请执行人:戴小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冯家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家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家保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家保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冯家保所有的位于新港镇街道新东张村房屋内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