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执字第00214—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18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何某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某返还申请人何某某婚前财产(冰箱1台长岭牌、彩电1台海信牌、洗衣机1台全自动、电脑组装1台、微波炉1个、行李4套、窗帘2个、床单2个),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自愿放弃返还的婚前财产,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民二终字第0018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瑞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