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平刑初字第601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隗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隗某在浙江省××××城���,在明知手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从他人处低价购得iph0ne5手机一部(该手机系失主陆晓健于2013年3月3日在浙江省平湖市××服装城内被盗的手机),价值4371元。另查明,本案赃物手机被告人隗某已退赃并发还失主。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调取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隗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低价收购,价值4371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赃物已追缴,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被告人隗某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伟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俞佳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