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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执字第00187号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邵某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邵某。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邵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执字第001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