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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290号

夏文超与王述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文超,王述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夏文超。被执行人王述德。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述德名下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述德名下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元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