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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764号

深圳市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发展有限公司,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76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淑侠。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被执行人广东格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汉。被执行人俞军,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

一、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发展有限公司、俞军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25751740.61元;

二、案件受理费170559元负担分别由被执行人广东格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640元、由被执行人俞军负担42640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85279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格林发展有限公司、俞军名下的存款25922299.6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