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855号
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泮雪平,系该社职工。
被告:张卫建。
被告:李小华。
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张卫建、李小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吴雨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泮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建、李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原告信用联社起诉称:2012年5月15日,被告张卫建经被告李小华担保,与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关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月利率为9.9‰,在2013年5月11日前还清本息,如若逾期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如数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之后,被告已归还本息1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4946.87元,利息已结算至2013年5月11日。城关信用社的债权、债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台州监管分局批准,于2008年6月25日合并入原告仙居信用联社。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张卫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4946.87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到结清日止的利息;2、被告李小华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卫建、李小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5月15日被告张卫建经被告李小华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9.9‰,并约定在2013年5月11日前还清本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张卫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至2013年5月11日前的借款利息。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卫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被告李小华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小额贷款申请调查审批表、台银监复(2008)79号文件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卫建作为借款人应负还款责任,被告李小华作为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需要指出,被告张卫建、李小华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既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行为,也是对自己的利益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卫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946.87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12日起按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李小华对被告张卫建的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张卫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7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吴雨雁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杨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