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横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南大街转盘旁。法定代表人高庆刚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雪峰某某,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刘兵兵某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波罗镇薛家沟村,农民。被告郑青艳某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王海荣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波罗镇鲍渠村,农民。被告张小波某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波罗镇薛家沟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兵兵某某、郑青艳某某、王海荣某某、张小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兵兵某某涉嫌诈骗罪被榆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玖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