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71号
原告:慈溪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告:慈溪市附海镇甬锋电器厂。代表人:陈旭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甬锋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计831.50元,由原告慈溪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