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525号原告沈朝朝。被告刘晓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朝朝与被告刘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朝朝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沈朝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朝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朝朝负担。
审判员 张浩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蔡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