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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292号

穆媛与某一组及某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媛,某第一村民小组,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92号申请执行人穆媛,女,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四府村。委托代理人穆某,男,汉族,职业同上,系其父。被执行人某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一组)。负责人某,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69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七日内给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4000元,诉讼费2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某一组及某村委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某)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