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5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某某、被告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曹××通过电话联系,在其××慈溪市××潭北村××号的租房,先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后又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并容留上述吸毒人员在其租房当场吸食毒品。后袁某、肖某在该租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潜逃。公安民警在该租房查获白色粉末43包。经鉴定,从上述被查获的其中42包白色粉末(合计净重9.2590克)中检出海洛因成份。2013年4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曹××通过电话联系,在慈溪市××镇老街红太阳网吧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用于交易的白色粉末一包(净重0.2094克)同时被查获。经鉴定,从被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袁某、肖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曹××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及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应予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二、供犯罪所用的移动电话一部及毒品海洛因9.4684克(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金 藕
人民陪审员 黄 秋 芬
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