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895号罪犯郑某某,男,生于1987年7月6日,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以(2007)来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6日经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