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1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1,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2年6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孙1指使孙2(男,17岁)在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与西二旗西路交汇处,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中天思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当日,被告人孙1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照片,证人谭、孙2、李、赵的证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网页截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前科材料,办案说明,工作说明,身份证明,被告人孙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1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1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孙凯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