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赵党宗,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学勇,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鹏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党宗与被告索鹏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党宗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索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党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赵党宗负担。
审 判 长 白建刚
审 判 员 孟海江
人民陪审员 姚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