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磁民初字第456号

赵党宗与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党宗,索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赵党宗,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学勇,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鹏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党宗与被告索鹏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党宗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索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党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赵党宗负担。

审 判 长  白建刚

审 判 员  孟海江

人民陪审员  姚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