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1859号罪犯陈玮,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95号判决,以被告人陈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一 虹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周吉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