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曾飚。被告赵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飚诉被告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宇 搜索“”
曾飚与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麒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曾飚。被告赵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飚诉被告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