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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2355号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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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太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2355号

原告:吴某甲,男,1929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吴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  云  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范华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