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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0927号

李刚与陕西省蓝田县生产资料公司、蓝田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刚,陕西省蓝田县生产资料公司,蓝田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李刚,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蓝田县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尊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郗平英,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蓝田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准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陕西省蓝田县生产资料公司、蓝田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蓝田县生产资料公司、蓝田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对被告陕西省蓝田县生产资料公司、蓝田县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

审 判 长  薛元博

代理

审判员  周玲玲

人民陪审员  孙渭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