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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执字第1397号

陈玉华、车仕雄、陈珊与成都市鑫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x申请执行人陈x申请执行人陈晓x申请执行人车xx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玉x、陈x、陈晓x、车xx与被执行人成都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成华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赵 丽

审判员 刘玉明

审判员 范忠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倪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