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2974号罪犯木阿征,男,苗族,1980年生,越南国籍,越文九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木阿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木阿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8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木阿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双焕
审 判 员 钟 梅
代理
审判员 陈金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