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18-2号
原告:汪全举,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水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明雷,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丁荣玲的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产、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共计5套房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本案中,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5套房产经江西中福茗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确定评估值为602.80万元。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故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账号为15×××2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账号为19×××28、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信用社账户为10×××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大道分理处账号为36×××8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大道分理处账号为36×××37共计五个账户的冻结。 二、查封丁荣玲的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产、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等共计5套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代理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艳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