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057号
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萍。
委托代理人:孙章龙。
被告:方群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群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群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群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赵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