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彭某某,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城镇居民。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宽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