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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181号

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彭某某,女,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城镇居民。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原告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宽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