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小字第548号

刘兵与杜晓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兵,杜晓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字第548号原告刘兵,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上镇马口村人,住。委托代理人马永明,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乐,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护驾迟镇莲花池村人,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大街519号。负责人李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杜晓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兵负担。

审判员  吴铁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齐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