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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执字第206号

左会蛟与叶跃宗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元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左会蛟。被执行人叶跃宗。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叶跃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日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跃宗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