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元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左会蛟。被执行人叶跃宗。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叶跃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日前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跃宗在银行的存款(数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志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