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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728号

王志华与魏孟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华,魏孟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王志华,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魏孟航,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

原告王志华与被告魏孟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华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对被告魏孟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志华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