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王志华,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魏孟航,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
原告王志华与被告魏孟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华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华撤回对被告魏孟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志华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