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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933号

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933号罪犯李某某,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李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某某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肥西县司法局桃花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所在桃花镇矫正机构健全,具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条件。桃花司法所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肥西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矫正管理。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