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仙,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原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祖恩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吴爱仙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原洁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3)休民一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上诉人吴爱仙于2013年9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爱仙因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爱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爱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建辉
代理
审判员 宋浩之
代理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