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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097号

吴XX与田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吴XX,田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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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097号原告吴XX,女,汉族。被告田X,男,汉族,。

原告吴XX诉被告田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倪琳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韦曲XX新城一套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在一个月内给付原告10万元财产分割款。协议生效后,被告至今未给��其财产分割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房屋分割款100000元。被告田X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因其既要还房贷还要养孩子,没有经济能力立即给付原告钱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以按揭方式购置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新城小区X号楼X室房屋一套,归男方即田X所有,田X从签署离婚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女方即吴XX房屋分割款100000元,并于签署离婚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还清银行房屋贷款179386元。离婚协议签署当日,双方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被告一直居于该房屋,却未按协议内容及时履行给付原告房屋分割款的义务。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房屋分割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议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已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已生效。协议约定���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房屋在离婚后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现房屋由被告所有并居住,被告应按协议内容按时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田X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吴XX房屋分割折价款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1150元,另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徐向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