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737号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范家北村。法定代表人刘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幼轩,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小军,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经营者。
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军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新荣及委托代理人朱培、安幼轩,被告张小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了《车辆承包合同书》,由被告经营其公司的陕AU80**号出租车。现合同已到期,依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该出租车的经营手续,但被告拒绝返还。诉请:判令被告返还陕AU80**号出租车的营运手续(包括出租车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计价器、顶灯、电子标签、门徽、租价条、治安年检标志、GPS设备、LED屏等);被告赔偿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5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6000元及被告实际返还上述营运手续之日前的经济损失(按每日400元核算,计算至被告返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书》已到期属实,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其有权重新修订合同,故不应交回营运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原、被告签订《车辆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陕AU80**号出租车;承包期限自2009年11月22日至2013年4月26日止;承包期满,原告收回车辆牌照及经营手续,被告付清所有费用及车辆残值10元后,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每月应向原告缴纳原告代征的各项税费和管理劳务费500元;在承包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如意延长承包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原、被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陕AU80**号出租车的营运手续,遭被告拒绝,形成诉讼。另查明,陕AU80**号出租车所有权证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原告名下。现被告实际控制陕AU80**号出租车及附属设施设备、经营手续等。2013年6月15日,被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陕AU80**号出租车玻璃被砸,车内计价器、GPS显示屏、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附加税本、燃气周检册被盗。6月17日,被告登报声明该车的计价器、GPS全套、道路运输证丢失作废。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相关损失的诉请,但要求保留该主张的权利。上述事实,有《车辆承包合同书》、车辆所有权证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陕AU80**号出租车的网上登记、购车发票、国税及公司管理费的票据、报警回执、登报声明、西安市相关政府文件、判例、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期满,原告收回车辆牌照及经营手续,被告付清所有费用及车辆残值10元后,车辆归被告所有。但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拒绝依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车辆牌照及经营手续,而诉争出租车所有权证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要求返还,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妥善保管陕AU80**号出租车的营运手续及设施,致部分丢失,虽已报警并登报声明作废,仍不能免除其返还责任。原告在诉讼中要求撤回对被告相关损失的诉请,但要求保留该主张的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西安伊兰汽车有限公司返还陕AU80**号出租车的车辆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计价器、顶灯、电子标签、门徽、租价条、治安年检标志、GPS设备、LED屏等营运手续。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允之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赵 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乔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