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丰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3月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孙某某提出附带民事告诉,后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金某某、孙某某撤回附带民事告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与2011年12月5日17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某村村民王某某家小卖店内,因打扑克与本村村民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金某某先上前打赵某某一拳并把赵某某扑倒,赵某某在地上捡起一酒瓶打金某某的头部,金某某的爱人孙某某也上前与赵某某厮打,在双方相互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持酒瓶将金某某、孙某某打伤,后又用破碎的酒瓶将二人头面部等处划伤,经鉴定,金某某头面部外伤致瘢痕累计长11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左面部外伤致面神经损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孙某某头部外伤、面部外伤、耳廓外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逃走,于2013年3月4日在吉林市昌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金某某、孙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金某甲、盛某某、刘某、柳某某证言,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伤情照片、病情介绍书,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系被害人金某某首先一下将其打倒,而非扑倒;其行为系自主防卫、防卫过当,认为自己被打就应该打回去,但表示认罪。针对上述辩解,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2011年12月5日17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某村村民王某某家小卖店内,因打扑克与本村村民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金某某先上前打赵某某一拳并把赵某某扑倒,赵某某在地上捡起一酒瓶打金某某的头部,金某某的爱人孙某某也上前与赵某某厮打,在双方相互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持酒瓶将金某某、孙某某打伤,后又用破碎的酒瓶将二人头面部等处划伤,经鉴定,金某某头面部外伤致瘢痕累计长11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左面部外伤致面神经损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孙某某头部外伤、面部外伤、耳廓外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逃走,于2013年3月4日在吉林市昌邑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金某某、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2011年12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王某某的小卖店里打扑克,后来金某某进来了要一起玩,我起身不玩了,金某某不让,后来发生争执。金某某用拳头将我打倒,他妻子也一起打我,我随手捡起一个酒瓶子向金某某打去,我用酒瓶子将二人打出血后,我就停手逃走了。2、被害人金某某陈述:2011年12月5日下午5点,我到我哥金某乙的食杂店去溜达,因打扑克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将赵某某扑倒在地,赵某某用酒瓶打我并将我打伤,赵某某跑了之后我看见我媳妇孙某某也受伤了,后来我俩被送往医院。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1年12月5日下午5点,我在金某乙家小卖店打麻将,刚玩不久金某某来了,王某某招呼他去打扑克,赵某某不跟他玩,然后两个人就吵了起来。后来金某某先打了赵某某,两个人厮打一起倒地,我拽赵某某,赵某某后来用酒瓶子将我和金某某打伤。4、证人王某某证言:2011年12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赵某某、金某甲、盛某某一起打扑克,后金某某也来了,我就招呼他来打扑克,赵某某说金某某玩我就不玩,两人吵吵起来,我们就劝他俩,后来金某某进屋打了赵某某头部一拳,随后两人就厮打在一起倒地上了,孙某某也去帮忙打赵某某,赵某某拿起地上的白酒瓶打了金某某,金某某和孙某某都受伤了,金某某是赵某某用酒瓶打的,孙某某怎么受伤的没看清。5、证人金某甲证言:2011年12月5日晚上5点多,我在金某乙家小卖店打扑克,后来金某某进来要玩,赵某某说我不跟你玩,两个人吵吵起来,后金某某将赵某某扑倒,赵某某捡起一个酒瓶子砸金某某头部一下,孙某某也来帮忙,被碎酒瓶划伤。后来我们将打架的三人拉开,女的把金某某、孙某某送医院,后来赵某某也走了。6、证人盛某某证言:2011年12月5日晚17时许,我在金某乙家小卖店打扑克,后来金某某来了,王某某招呼让他玩,赵某某就起身说不玩了,金某某问赵某某为什么不玩,两个人就吵吵起来了。我看玩不成了,我就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7、证人刘某证言:2011年12月5日晚上5点多,我在金某乙家小卖店看孙某某他们打麻将,旁边有四个男子打扑克,过了一两分钟,金某某和赵某某吵吵起来,我就和柳某某去小卖店的南屋了,后来听到打架声,怎么打的没看见。8、证人柳某某证言:2011年12月5日晚上5点多,我在王某某家小卖店打麻将,不一会就听外屋两男子吵吵起来,我出来一看孙某某两口子和赵某某厮打在一起,我就和刘某一起出去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9、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撤销表: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曾被网上追逃,及撤销网上追逃的情况。10、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多次查找证人徐某、范某某,但无法找到。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身份信息。12、被害人伤情照片、病情介绍书:证明被害人金某某、孙某某伤情情况。13、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金某某头面部外伤致瘢痕累计长11CM,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左面部外伤致面神经损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害人孙某某头部外伤、面部外伤、耳廓外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系被害人金某某首先以下将其打倒,而非扑倒。结合被害人金某某、孙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案发时系被害人金某某先上前打被告人赵某某一拳并把赵某某扑倒,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行为系自主防卫、防卫过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受到他人打击时愤而反击,并用酒瓶将被害人打伤,且被告人赵某某当庭陈述自己被打了就要打回去,其具有加害故意,并非防卫行为。故其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持酒瓶伤害他人身体,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被害人金某某、孙某某各项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在庭审中对案件细节及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影响其如实供述成立,故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金某某在案件起因中存在过错,酌情可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酌情可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洋
代理
审判员 张 昊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卢秋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