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71号
原告:邹锦炎,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谭国伟,男,成年,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区韦文,男,成年,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景炎诉被告谭国伟、区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景炎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谭国伟、区韦文没有提出反诉,原告邹景炎以无法提供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景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景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康石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邓伟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