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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268号

唐新六、明申请执行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新六,唐有明,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唐新六,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唐有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唐新六、明申请执行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