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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885号

徐某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885号罪犯徐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3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