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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1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林朝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林朝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

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朝勇,男,住阳春市,现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林朝勇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48276.63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朝勇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处。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朝勇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处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广响判员陈磊光

审判员 袁   广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嘉   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