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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455号

黄世刚与郑维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世刚,郑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黄世刚,男,生于1973年6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郑维勇,男,生于1962年1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刚与被告郑维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刚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世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世刚负担。

审判员  张勇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跃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