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黄世刚,男,生于1973年6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郑维勇,男,生于1962年12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刚与被告郑维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刚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世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世刚负担。
审判员 张勇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跃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