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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169号

杨春生与被执行人吕清玲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生,吕清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69号申请人杨春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清玲,女,汉族,退休教师。申请人杨春生与被执行人吕清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由吕清玲向杨春生偿还借款68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自觉履行,权利人杨春生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春生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杨春生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厚清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