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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04号

赵陇刚诉冯友生、董水莲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赵陇刚被执行人冯友生被执行人董水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赵陇刚诉冯友生、董水莲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友生、董水莲应支付申请人赵陇刚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5元、执行费50元。经我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