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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745-1号

杨树国与张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树国,张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745-1号原告杨树国。被告张洪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国与被告张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国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树国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树国负担。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士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