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745-1号原告杨树国。被告张洪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国与被告张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国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树国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树国负担。
审判员 赵泽浩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士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