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29-3号案外异议人吕学存,女,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金平,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益成,男,汉族吕学存丈夫。王金平与刘益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中民二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现(2011)商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12日王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3902元(含诉讼费2772元)。执行中,本院已裁定扣押刘益成家庭小轿车一辆,案外人吕学存不服扣押并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案执行123902元属于刘益成个人债务,扣押吕学存个人财产轿车无法律依据;“协议书”已约定该笔债务应由刘益成个人偿还;要求法院优先执行刘益成现有的变压器、造粒机等财产。
本院认为,以刘益成妻子吕学存名字购买登记的轿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车扣押合法。属该案执行范围;吕学存与刘益成约定的债务承担“协议书”系规避法律行为;扣押刘益成现有的机械设备,无实际执行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吕学存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何显空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亚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