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325号
原告:青岛资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祥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逄焕亮,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丰秋,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资烨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资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成镇
审 判 员 魏忠照
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