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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海民初字第0023号

姜华与苏宝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华,苏宝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023号原告姜华,居民。委托代理人高粉(系原告妻子),女,汉族,居民。被告苏宝循(又名苏宝光),居民。

原告姜华与被告苏宝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华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宝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华撤回对被告苏宝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