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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执字第00285号

王健辉与黄晓旭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健辉,黄晓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辉,男。被执行人黄晓旭,男。王健辉与黄晓旭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健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85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晓旭直接给付王健辉55万元,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双方自行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林增锋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