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王健辉,男。被执行人黄晓旭,男。王健辉与黄晓旭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健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85万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晓旭直接给付王健辉55万元,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双方自行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林增锋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