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饶执字第83号

郭爱华与肖春弓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爱华,肖春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华,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肖春弓,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爱华与被执行人肖春弓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超

审判员  索志新

审判员  田孟游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玉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