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饶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郭爱华,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肖春弓,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爱华与被执行人肖春弓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超
审判员 索志新
审判员 田孟游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玉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