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31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淮���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3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跃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庆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