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3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跃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庆红 关注公众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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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63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跃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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