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孙秀英,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东平,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英与被告王东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原告10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祖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