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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526号

孙秀英与王东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秀英,王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孙秀英,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东平,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英与被告王东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原告10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祖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