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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知初字第44号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雷诺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乐清市雷诺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知初字第44号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0442-7。

法定代表人:李志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天吉,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雷诺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村。组织机构代码:05420579-X。

法定代表人:史瑶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雷诺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包素素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人民陪审员  陈颖周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