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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0410号

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杜虎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