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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15号

葛阜阳与高东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阜阳,高东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阜阳,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宏昌药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旺,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上诉人葛阜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认为及判决结果内容详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葛阜阳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中药材价格为每公斤30元。因被上诉人送的货和约定的质量有差别,上诉人家人拒绝接受质量差的中药材(僵蚕),后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家人协商药材价格为每公斤25元,上诉人的家人才同意购买,并将货款全部打给了被上诉人。因交货时上诉人在禹州,不知道上述情况,就给被上诉人出具了7900元的欠条。为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查明:葛阜阳从高东旺处购买中药材僵蚕1884公斤。2010年9月29日葛阜阳的父亲葛长申通过银行给高东旺汇款47100元。2010年9月30日,葛阜阳给高东旺出具欠药款7900元的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葛阜阳欠高东旺药款7900元,有葛阜阳书写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葛阜阳称高东旺送的药材和约定的质量有差别、其已不欠高东旺货款等,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葛阜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亚莉

审 判 员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万学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